(一)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营业场所)的,应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同意后,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二)旅行社组织形式主义(体制)、名称、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提前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同意后,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旅行社变更投资主体,应在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时,递交新的投资人经营该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变更后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和人员条件;出具新投资人(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按规定要求报批。
旅行社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变更以下事项,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1、填写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本站资料下载-旅行社类)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递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领新证;
3、根据变更内容报送相关附件:
A、变更经营场所:附营业场所租赁协议及1:100平面图;
B、变更组织形式:转制等原因需变更的,提交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新名称公司的验资报告、如国有独资旅行社改为其他企业形式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C、变更投资人名称: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投资人名称变更批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D、变更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交旅行社投资人变更申请书(属改制的提交改制报告),旅行社转让合同及公证书(或产权交易所交易证书),(如属改制的,也可提供旅行社转让合同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对转让行为做出确认的相关文件);提交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如属改制的,也可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确定不需验资或评估的证明文件)、旅行社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本站资料下载-旅行社类);
E、变更旅行社名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名称中需含有“旅行社”字样)、董事会决议;
F、变更注册地:提交董事会决议。
G、到期变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